问题 | 判刑后能否申请解除驱逐出境 |
释义 | 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同时,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一、被判处五年强制隔离出境是怎么回事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附加驱除出境就是指在监狱服刑五年完毕后,将其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 二、对外国人驱逐出境由谁决定 1、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2、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3、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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