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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利用分类是什么
释义
    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土地利用分类是为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或进行统一的科学土地管理,从土地利用现状出发,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异规律、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按照一定的层次等级体系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土地利用对应于地区的社会-经济描述(功能层面):区域作为住宅、工业或商业用途,农业或林业,娱乐或保存用途等。也可能与土地覆盖相关,以此来推断土地利用或逆推。但情况往往更复杂,联系也不是那么明显。与土地覆盖相反,土地利用是难以观测的。例如,往往难以决定,草原否是被用于农业用途。区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和他们的定义已普遍影响到分类系统、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的发展。分类提供土地覆盖以及土地利用中涉及的人类活动类型等信息。它也可能有助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潜在的土地利用多样性。
    一、分批次征地所需资料有哪些
    1、一书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及权属证明;
    3、建设用地审批签;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批复);
    5、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勘察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察定界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10、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1、设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12、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材料;
    13、各地块用途详细说明;
    1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1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16、建设用地申请表;
    17、公开出让的实施方案;
    1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验收
    19、集体土地所有证。
    20、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土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土地性质改变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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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