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存在智力障碍,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智力残疾的病人,法定监护人不能代表其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残疾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需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是否允许离婚以及财产和子女的相关问题。基于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和保护,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解除夫妻关系。即使解除,也会通过沟通或通过判决在财产方面给予对方最大限度的照顾,保证离婚后的生活得到照顾,有物质基本保障。特殊情况下,如智力残疾病人的配偶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不照顾,甚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恶意损害精神病人一方财产权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