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