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课教师的新规定: 1.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件、未报考的代课教师,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 2.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