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国家秘密载体传递的规定与方式
释义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应通过机要通信或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持有、买卖、转送、销毁、邮寄、托运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法律分析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拓展延伸
    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下的信息传递安全措施
    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下的信息传递安全措施是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传递应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方式。首先,对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应采取加密、密封和专人传递等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其次,传递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记录机制,确保传递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此外,还应加强对信息传递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能力。综上所述,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下的信息传递安全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结语
    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下的信息传递安全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加密、密封和专人传递等措施应当被采取,审批制度和记录机制也应建立健全。信息传递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防止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买卖、转送和泄露,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传递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9 18: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