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户籍与住房的关系,但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入学资格,不得以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为入学资格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事业,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消除教育不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在居住、工作、学习、生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综合以上法律依据,可以得出结论:学区内有户口但没有房子的学生,应当凭借居住证明等材料,参加学校招生,学校不得以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为入学资格的条件。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事业,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消除教育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