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如果出现了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或不实告知重要情况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继往”理由拒绝保险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某种疾病,而被保险人却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继往”理由拒绝保险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人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前的问题,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拒不承担保险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可以以“继往”理由拒绝保险理赔,但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未如实告知,并且被保险人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避免出现保险理赔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