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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释义
    光伏用地可以占用以下几种地类:
    1、未利用地和空闲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或者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
    2、退耕还林还草地:即因为生态建设需要而被划归为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即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或者空闲的住房用地;
    4、工矿废弃地:即工厂和矿山等生产性设施废弃后长期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5、城市边缘地带空闲地和工业用地:即城市边缘地带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或者工业用地;
    6、其他经济适用地:即未得到有效利用的经济适用土地。
    光伏用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良好的地理环境: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日照条件,最好能够充分接收太阳辐射,保证光伏电池板的发电效率;
    2、土地性质符合要求:光伏用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光伏用地需要具备较好的土地质量,如土壤肥沃、排水良好等,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4、交通便利、用电充足:光伏用地需要交通便利,电力供应充足,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5、无遮挡、平整稳定:光伏用地需要无遮挡物、平整稳定,以便于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6、具备较好的环保条件:光伏用地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区、林区、湿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对光伏用地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以便于顺利申请和建设光伏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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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