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
释义 |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费用总额。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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