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员可以补办户口本吗 |
释义 | 户员可以补办户口本。 户口本丢失,一般要求户主带上其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申请补办的,户主若忙可以写上委托证明,让户员带上其身份证原件,委托证明到户籍部门申请补办身份证。一般情况下,户口本丢失无法委托非户员的公民进行补办。 户口本丢失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进行补办: 1、户主亲自补办:户主亲自补办需要户主带上其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的户籍部门申请补办户口本,相关办证人员会核对资料好,按照当地补办户口本流程补办户口本给与户主。 2、户员代为补办:户员代为补办户口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户口本丢失补办书面申请;户主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户主的委托授权书。 户口本的事项如下: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3、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综上所述,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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