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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省关于一般固废处理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已建成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予以查处的;
    (三)未编制、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的;
    (四)未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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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