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使用X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2.使用X局印章、钢印,须经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主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3.使用X局办公室印章,须由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或主管局长批准。 4.使用各办事处、中检X公司、辽检集团公司的印章,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