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电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电梯的工程设计、选型配置、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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