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更改民族成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 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