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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门市房取暖费超高费怎么收,基本高是多少
释义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心各单位,根据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标准为每月150元。同时,制定了新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包括按建筑面积收费、集体宿舍收费等规定。未按时交费或拒交费用者将受到相应制约和处罚。该办法从采暖季开始实施,废止原有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关于下发《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心各单位: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现予以下发。特此通知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第一条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第二条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第三条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第四条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第五条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六条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第七条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第八条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第九条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第十条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第十一条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从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结语
    【法律意见】根据《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心将按照新标准对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标准为每月150元。同时,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根据节约型社会原则,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的住户需按规定交纳取暖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其他具体规定和收费方式请详见通知。此办法自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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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