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5 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 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医师; (三) 至少有 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 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 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