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它贴近群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适应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众性的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