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抵押权顺位变更 |
释义 |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一、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民法典》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需要经过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吗 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即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条件: (一)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 (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问题: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如果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因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对其发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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