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留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 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登记方式: 1、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暂住,到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2、对途经本地区又需换乘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口,应视其具体情况与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处,进行不定期的流动人口调查与登记; 3、国外旅游者从进入国境到离开国境,由有关接待的机关、团体和居留的旅社进行登记; 4、其他流动人口、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登记、如收容登记、拘留登记等。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包括寄居人口、暂住人口、旅客登记人口和在途人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摧护社会秩序,促进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