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
释义 |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一系列具体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的特征,体现了法律的社会职能,也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各国的环境法可以相互借鉴。 法律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 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结语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细则,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规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的特征,旨在保护环境与资源,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法规不仅在国内发挥作用,也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和交流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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