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员的责任 |
释义 | 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配合各车间组织开展各种工作。维护管理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安全员具体责任 工厂安全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安全员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章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事故、影响生产、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要承担的追究法律责任。 1、维护管理区内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 2、对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出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治安等事件; 3、做好设施的巡检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 4、协助安全部主管完成对器材的管理、交接,检查班组交接班情况,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班组领班的工作: 5、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所发现的问题下达隐患通知单,纠正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检查;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紧急情况下行使现场施工作业的停工; 6、参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工作; 7、组织参与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交流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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