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规划局不作为怎么办 首先应该先去规划部门投诉,如果实在不受理、不作为,就可以去市效能办投诉或者纠风办投诉。 二、行政作为义务来源有哪些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上述五个方面的行政作为义务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其精髓是义务法定。因为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义务即是其职责,而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相对于行政法责任,如果行政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现实中行政主体职责因行政行为形式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行政附随义务即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从表现上看,只是因行政行为的发生而随机产生的另外一种义务。但实质上这一附随义务也是存在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必须以先行行政行为的法定作为义务为根据。又如行政契约的作为义务。从表面上看,契约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合同的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但行政契约的最高原则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则,这与民事契约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行政契约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法定职责为根据和内容,行政契约的订立过程也是就行政主体以职责范围的内容向行政对方发出要约,而相对方据此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可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不是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先定于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而存在。因此,尽管形式各异,行政作为义务贯彻的仍然是义务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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