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之处 1、有利于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将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的保护。 3、有利于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民法典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它与传统思想观念的撞击。 如果男女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彼此尊重,共同经历风雨的变迁感情得到了积累,固然稳定。若在此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变得更现实,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 这充分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姻观念的冲击,同时也表现出其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的碰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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