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
释义 |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二)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1、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只需要携带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审核合格后当时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一、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还贷提取条件 (1)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提取人名下同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须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逾期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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