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 |
释义 | 目前2018年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4年发布的标准,当然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 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加班加点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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