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是否已经放宽了生育政策? |
释义 | 中国目前尚未全面开放三胎政策,但可能在未来会有全国范围的开放。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允许一些特殊情况下再生育一胎子女,如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边境居民或有残疾子女等。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六种情形下可以再生育子女,包括病残子女、不孕不育治愈后再生育、再婚夫妻等。这些情形需要经过批准方可再生育。 法律分析 1、国家开放三胎政策吗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开放三胎政策,也许在未来的时间里我国也会开放三胎而不仅仅是现在的部分地区。 2、黑龙江三胎政策的相关规定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此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对此并没有放开,当时的规定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允许再生一胎。 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而黑龙江省的此项生育政策,较之年初放开二胎政策更为激进。 除了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区放开三胎的相关政策措施外,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3、以下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开放三胎政策。然而,在黑龙江省部分地区,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这些情形包括夫妻双方为归国华侨或边境地区居民、有残疾子女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子女,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等。此外,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规定。具体的再生育政策还需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批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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