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 具体如下: 【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茶、茶饮料 【3003】糖 【3004】糖果,南糖,糖 【3005】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6】面包,糕点 【3007】方便食品 【3008】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谷物膨化食品 【3012】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食用冰,冰制品 【3014】食盐 【3015】酱油,醋 【3016】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昧品 【3017】酵母 【3018】食用香精,香料 【3019】单一商品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上述就是第30类商标的具体明细,商标受法律保护,了解商标之时,也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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