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方:谢士(谢宝),男,36岁,村人。乙方:秦浩(秦),男,22岁,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村)。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驾驶的苏C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谢士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