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援助的情形 |
释义 | 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的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一、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本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无须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三)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案件; 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3、申请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和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案件;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未成年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行政案件以及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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