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法教育整顿法律规范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政法干警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政法教育整顿的整顿。 法律依据: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政法干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单位或亲友等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接受工作中被监督部门和行为人的宴请;接受办理事故案件中的与事故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及其亲友的宴请,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政法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处理偏重、偏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处理畸重、畸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从重处分。 第三条 政法干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开脱罪责,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犯罪分子说情、开脱罪责捞取好处的,所得钱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条 政法干警为违法、非法的组织活动以及带有黑社会和邪教性质的团伙充当保护伞,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设置障碍干扰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涉黑、涉恶及涉毒构成犯罪的,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政法干警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为犯罪嫌疑人出具伪证、通风报信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脱逃或潜逃的;或者弄虚作假,违规为违法犯罪分子办理取保候审、减刑、假释手续的,予以撤职或开除公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政法干警为不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对存在问题的行业和场所不予严加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参与经营歌舞餐厅、桑拿、色情娱乐场所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政法干警对求助群众不尽职尽责,态度冷漠、生硬、刁难或不接待的,视情节予以调离岗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接出警不及时甚至不出警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予以记过或开除公职处分;因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处理不公、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政法干警对本应受理的案件、推诿、扯皮,情节轻微的,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造成后果的,视程度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辞退。 第九条 政法干警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械具、滥用强制措施,或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当事人,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责令本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向被害人道歉,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限期调离;对因滥用强制措施或因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残疾、死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政法干警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法干警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乱搞两性关系或赌博成性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限期调离、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或予以辞退;涉及领导干部的,从严惩处。 第十二条 政法干警工作期间或着装饮酒,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辞退,涉及领导干部的,从重惩处。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使用枪支不当,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行政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非执行公务时随意动枪、鸣枪,给予行政记大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将警服、警械、警用车辆借给地方人员使用的;驾驶警车参加非公务活动的,将警用车辆或牌照私自外借社会人员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后果的,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的,按照个人在实施违法违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违纪“四条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法干警,是中共党员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应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严打”期间全地区的政法干警。各系统、各部门制定的禁令、规定、守则等纪律规定同时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政法各部门要认真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立案情况、查处结果报市委政法委。每月5日前报上月汇总情况,立案情况随立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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