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与继子不一定还有关系,视情况而定。判断继父母与继子的关系关键不在于继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当初存在抚养关系,即使离婚,继父母与继子仍然互有继承权。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放弃继承权,无论对于放弃继承权人本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还是对于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