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出租人的故意性。出租人故意将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而非基于被强迫或被他人盗用。(二)出租人的受益性。出租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中获取利益(包括金钱、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三)承租人的行为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名义从事了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四)承租人的独立性。承租人是相对于出租人的独立主体。表现在: (1) 承租人不隶属于出租人(2)承租人自主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进货、生产、销售、价格、用工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其自主决定: (3)承租人自负盈亏。 除按约定(比例或定额)交付出租人费用(或其他利益)外,承租人赢利自得,亏损自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