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挂名监事有责任吗? |
释义 | 公司出事,挂名监事对此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一、无监事会的监事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无监事会的监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6、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的产生与职责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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