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装修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
释义 | 装修房子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根据我国对公积金管理的法律规定,公积金是可以用于职工购买自主房屋、建造或者翻修自住房屋的消费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已经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并且具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还应准备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翻修房屋的合同文书等材料。 一、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如下: 1、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3、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4、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5、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如下: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总而言之,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选到本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且需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公时间前往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提取者的身份证还有复印件,以及单位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外加购房时由房产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或者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买车吗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公积金的职工对房屋进行购买或偿还银行房贷时使用,不能用于买车。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可以同时贷吗 个人购买住房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以同时使用,即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个人住房贷款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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