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呢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依法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