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自由的限制性 我国在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必要限制。 (一)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干预。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方法之一,就是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再如《民法典》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等。 (二)。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矫正。一般来讲,合同自由原则是以个人为本位.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强调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当中.并赋予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随着合同的进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又必须履行,因为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兼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特点.具有道德调解和法律调解的双重功能.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它主要是对人们内心信念的要求,因而其内涵、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正如学者们表述的那样,”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的规定,是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诸多方面的限制.但丝毫未动摇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合同自由的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实质上是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 二、合同自由应当受到来自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合同自由不能损害合同之外第三方包括国家、社会的正当利益;二是合同自由应当以正当方式行使,也即合同自由不能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这里主要讨论后者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自由为什么受到这样的限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与人的属性和交易费有关。第一,人的双重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具有双重属性,人是自私的、自爱的,同时又具有的同情心、有利他动机,因而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与制度的伦理密切相关,当一个民法典制度违背社会的伦理要求时,其最终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对于民法典功能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合同缔结,二是合同履行。首先,如前所述,应当尽量减少交易费用。由于合同双方地位不一样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合同缔结方面存在查清交易事实、交易双方谈判等费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督促、监督对方履行等费用,降低交易费用的最好选择是要求交易者诚实、信用,诚实指交易者应当将可能会对交易的产生影响的事实作真实说明,对有关情况要主动披露,那么作为交易者需要披露哪些信息呢?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无论产权怎样安排都不会对效益产生影响,而如果存在交易费用则另当别论,此时要产生效益需要将产权配置给交易费用最高一方,而将义务留给交易费用较少的一方,按此观点在澄清事实方面需要付出较少交易费用的一方有披露义务。信用则指一旦达成交易,交易者必须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诚信原则由此成为民法典的又一个基本原则。为降低交易谈判费用,格式合同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在格式合同下,交易双方无需谈判,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是制定格式合同的成本。但是采用上述降低交易费用的措施,又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格式合同要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效果一般需与行业垄断,而这会威胁到合同自由面,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交易者的利益,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二是合同绝对履行是否会损害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中核心内容为“约定优先原则”,其他内容还包括: (一)合同缔约的自由; (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五)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六)选择合同补救措施的自由。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