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审查,某某同学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社会关系清楚,个人政治思想觉悟比较高,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学习成绩一直保持优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尊重老师,团结同学,较好地完成了学业,符合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同意该同志应征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