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约方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恶意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违约方的损失越来越大,此时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赋予了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并不是肆意的,而是需要受到约束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