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城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盐城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那么公积金有什么提取条件?公积金提取条件分为两种,一种是住房消费类,另一种是非住房类。 满足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条件有: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②、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③、租赁住房自住。 满足非住房消费类的条件有: ①、离休或者退休;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③、出国或者是出境定居; ④、异地调动并将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⑤、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⑥、职工本判刑; 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 ⑧、职工本人、配偶及某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相关内容,您了解了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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