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标生的报考条件符合正取生招生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综合表现评定等级为B以上(含B);须已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并已取得该校初三学年学籍。而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第三学年转入(父母工作调动转入除外)的学生;在校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达不到B级(含B级)以上等级的学生;达不到指标生最低提档分数线的学生,则没有条件报考指标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