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装卸搬运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下: 1、县级及县级以上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以及自来水公司(必须选择)销售的自来水; 6、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 7、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8、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个人寄售的物品,必须选择); 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综上所述,装卸搬运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相应装卸搬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