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
释义 | 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一、民事法律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肖像、财产信息、病历资料。现代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还包括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行踪信息、健康信息、电子邮箱等。 (二)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征得本人同意、符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此外还要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三)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免责事由,即在该自然人或监护人统一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该自然人的合法利益,合理处理自己公开或依法公开但自然人的合法的重大利益或明确拒绝的除外。 二、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联信息、通讯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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