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 |
释义 | 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 2、提供所知的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义务; 3、被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4、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庭传唤,必须按时到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 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本人或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6、有自行书写亲笔证词的权利。 7、有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 8、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损毁相关证据的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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