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医疗保险待遇有以下主要内容:医疗期待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仅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的连续服务年限和单位服务年限确定,最短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24个月;经医疗机构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延长6个月。疾病津贴也被称为病假工资。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社会协调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此外,当职工支持亲属生病时,一般只有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如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一般为50%)医疗补贴。员工生病或者因工伤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龄支付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医疗待遇工人一般可以选择在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指定医院就医。其保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药品费用、检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