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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问题解答
释义
    一、因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申请移出?
    1、受理材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的有效证明、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等。
    2、处理程序:
    (1)原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为虚拟地址或经我局核实为地址不存在的企业,必须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的有效证明(变更登记核准单)。
    (2)原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实际存在的,企业须提交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监管所在受理企业移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
    (3)监管所在查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并填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将受理材料和《审批表》一并交监管科。
    (4)经监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通过后,监管所受理人员须及时公示移出决定。
    二、因多个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如何操作?
    企业可以在一张移出申请表中提出两个以上列入事由的移出申请,但监管所的移出审批必须一个事由报批一次。
    其他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参照执行。
    三、被列异企业办理了住所变更后,向哪个部门申请移出?
    企业必须向原提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监管所申请移出,即使企业登记的住所发生变更导致登记机关、属地机关变更,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也须由原申请列入的监管所在核实后做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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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9: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