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与本约是否相同? |
释义 |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而本约是在权利义务关系定型后签订的合同。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重要内容。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预约合同的订立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法律分析 预约和本约不同。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预约条款与本约是否一致? 预约条款与本约的一致性是在法律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预约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某些关键事项达成的共识,而本约则是指最终合同中确立的具体条款。在评估预约条款与本约是否一致时,需要考虑双方在预约过程中的意图、双方的交流记录以及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预约条款与本约存在不一致,可能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审查预约条款,并确保其与最终的本约保持一致,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预约与本约在性质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不能混淆使用。预约是对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约定,而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而本约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定型后签订的,双方承担的是合同义务。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本约一般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内容。在签订预约合同的同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仔细审查预约条款,确保与最终的本约保持一致,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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