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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师能否作为保证人?
释义
    本文讲述了担保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合同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如果共同还款保证人无能力还,则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法律分析
    教师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并且没有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形时,可以成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共同还款保证人无能力还怎么办
    担保人承担就是担保责任,借款人无能力还的话,担保人就需要还;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则你要偿还,当然你偿还后有权向借款追偿。
    1、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含义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结语
    作为教师,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并且没有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形时,可以成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如果共同还款保证人无能力还,则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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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