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异地办理身份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地生育领取津贴。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生育备案。生育职工在本地生育出院后次月末,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 — 4.5个月的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同上),本人或其委托人在产假期内送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可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2、异地生育领取津贴。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生育备案回执单,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结算的待遇,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