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无权自行披露被隔离人员的基本信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八项第1款之规定,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私自散布,包括房号、姓名等等。但物业公司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疫情防控情况的的收集、汇总工作,按照社区统一要求及时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采集和提供疫情防控所需人员信息,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分析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